本文作者:高印立导语采安邀请建设工程执法专家高印立先生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执法问题的解释(二)》的焦点条款举行点评息争读。本文是关于第十六条的点评(中篇)。采安民众号将陆续推出高印立先生对其他条款的点评,敬请关注。
石伟博士对本文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特此致谢!【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判定意见举行质证。判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质料作为判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门质料举行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判定依据的,凭据该质料作出的判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点评二、判定意见的质证(二)判定人的资格1.工程造价判定《建设工程造价判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2.0.6条对判定人的资格作了划定,即判定人应当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格。对于同一判定事项,判定机构应指定2名及以上判定人配合举行判定。
实践中,有的判定机构在出具的判定陈诉中,除有2名具备注册造价师资格的判定人签字外,还可能载有造价员、其他专业工程师等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签字。该情形是否影响判定意见的效力?上述非判定人能否到场庭审?笔者认为,工程造价判定是一项庞大事情,事情量大,耗时长,且除工程造价相关内容外,还可能涉及建设工程其他各个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因此,除注册造价工程师之外的造价员、其他有关专业辅助人员到场判定事情也具有合理性,相关人员在2名判定人已签字的情况下再签字不违反有关执法、规范的克制性划定,应当不影响判定意见的效力。
同时,凭据《修建工程造价判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3.8.1条的划定,[1]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该规范并未克制在判定人出庭作证的前提下,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判定机构的署理人到场庭审。可是,在庭审历程中,针对法庭、仲裁庭及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造价问题,应当主要由判定人举行回复,其他造价专业人员增补的,宜由判定人举行确认。对于其他专业方面的技术问题,可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回复,也宜由判定人对其证言予以确认。
2.工程质量判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判定人的资格,现在尚无统一的明确划定。但经有关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批准的《磨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会载有授权签字人的名单,明确了该签字人被批准授权的签字领域。
对于在工程质量判定历程中涉及工程勘探、设计内容的,签字人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勘探、设计履历、技术职称或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资格。3.工期判定在工期判定领域,现在尚无判定人资格治理方面的专门性划定。笔者认为,对于工期延误的原因、某事件对工期延误的影响、工期延误的天数等事项的判定,判定人宜具有项目治理履历,并掌握工期延误分析技术。[1] 《修建工程造价判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3.8.1条划定:“判定人应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判定意见书的质询,回覆与判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三)判定意见的形式判定意见的体现形式主要为判定意见书(判定陈诉)和复议意见书(复议陈诉),其上应由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判定机构的印章。对于工程造价判定,凭据《修建工程造价判定规范》(GB/T 51262-2017)的划定,判定人还应当加盖有效的执业专用章。实践中,有的判定机构出具的判定陈诉签章齐全,而相应的复议陈诉仅加盖有判定机构的印章,并无判定人的签字。对此,笔者认为,复议陈诉组成判定意见的一部门,因此,判定人应当在复议陈诉上签字,但其应属于可以补正的事项,不影响复议意见的效力。
[1][1] 《司法判定法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四十一条划定:“司法判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判定机构可以举行补正:(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切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判定意见的。”(四)判定意见的客观性判定意见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由于科学是不停探求真理的动态历程,而科学性是判定意见的基本属性之一,由此决议了判定意见也具有主观性。同时,判定意见的“意见性”自己也讲明了判定意见的主观性,即其本质上是判定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判断。
而判定意见的客观性包罗待证事实的客观性、意见与事实的不行分性两个方面,即作为判定意见物质基础的判定质料所承载的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判定意见虽以判定人判断性意见的形式来说明案件事实,但这种判断性意见自己离不开客观的案件事实。[1]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定意见客观性的质证可以围绕判定依据错误、判定方法失当、判定意见论证矛盾、盘算错误等多个方面展开。
详细如下表所示。[1] 参见苏青:《判定意见证据规则研究》,执法出书社2016年版,第70~71页。序号质证角度详细说明1.判定依据错误该情形主要包罗判定依据的选取违反有关执法法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尺度规范的划定或行业老例,以及判定依据的证据(如图纸、设计变换、签证文件等)不具有真实性、正当性和关联性等。好比:存在“黑白条约”问题的,未依据中标条约举行判定;未接纳条约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价钱,而直接根据市场价钱信息中的“信息价”举行判定;条约约定的风险规模包罗人材机价钱上涨,判定人却根据市场价举行了调整;判定套用的定额或定额子目错误;等等。
[1][1]详细判定依据简直定原则可参见笔者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点评的相关内容。2.判定方法失当该情形是指判定接纳的方法不切合有关执法法例、尺度规范的划定或不适合案件实际情况等。好比:在当事人未告竣一致的情况下,牢固总价条约项下的未完工工程造价据实判定;盘算工程量的方法不切合有关工程量盘算规范的规则;在未完工程造价判定中,未思量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判定结论严重偏离实际情况;质量判定接纳的检测方法不切合国家尺度或行业尺度的划定;工程设计质量判定所接纳的盘算模型错误;工期判定的方法不适合案件实际情况;等等。
3.论证矛盾、盘算错误该情形是指判定人对判定结论的论证存在矛盾,逻辑错误,或对有关数据的接纳和盘算泛起错漏,从而导致判定意见的结论错误。4.判定意见超出判定规模该情形是指判定意见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判定规模。好比:委托人仅要求对变换的项目造价举行判定,判定人却对整个项目造价举行了判定;委托人的判定规模为工程质量是否切合条约及有关尺度规范的要求,判定人却提出了“拆除重做”的意见;等等。
5.判定意见不合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好比:在工期判定中,如果判定人所接纳的判定方法不正确或不适当,得出的结论违反工程知识;对于“烂尾”工程和“三无”工程,未思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因素,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等。在对判定意见的质证历程中,有的当事人还会要求判定人提供判定所接纳的数据泉源和盘算历程,对此是否准许?笔者认为,对此不宜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判定意见对其所接纳的数据泉源应当提供清晰、明确的依据,判定人对此也应看成出合理的解释,否则,法官或仲裁庭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数据泉源。而对于是否提供盘算历程,则应当联合详细案情举行判断。
对于判定依据明确、判定人解释清楚,当事人要求提供盘算历程完全出于拖延法式的情形,法官或仲裁庭可以不予准许;而对于经质证发现判定意见存在疑点的情形,法官或仲裁庭应予以准许。(五)判定意见的关联性所谓判定意见的关联性,是指判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一定联系。对此,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行质证:第一,判定不必启动。
好比:对于工程造价判定,可以指出建设工程条约为牢固总价条约、当事人已经就工程结算告竣了一致或承包人的结算文件按条约约定已视为发包人认可等;对于损失判定,可以指出当事人对停窝工损失不应负担责任;对于工程质量判定,可以指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及格、当事人未履历收擅自使用或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等;对于工期判定,可以指出当事人已经就工期顺延告竣一致或当事人已经重新确定了工期等。第二,判定意见不能证明当事人的请求。
该情形在工程质量判定中较为常见。好比:质量判定的时间无法反映竣工时的质量情况;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清除勘探、设计及当事人使用的原因;工程质量问题系保修责任,并非工程质量不及格;个体质量瑕疵不影响工程质量宁静,如在超静定网架结构中,个体杆件内力不满足承载力要求并纷歧定影响整个结构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建设工程可以维修或降低尺度使用,不必拆除;等等。作者简介:高印立采安高级照料合资人高印立先生,采安高级照料、合资人,中国修建学会修建经济分会副理事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团结导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有《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执法实务与剖析》(第一版、第二版)。信息源于: 采安状师事务所。
本文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www.hy-chjn.com